为加强医院廉洁工作建设,规范医药代表来院流程及工作开展,预防商业贿赂,根据国家卫健委《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《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建设“九不准”的通知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医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医药代表的定义及活动内容
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,是指代表药品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等生产企业或经授权从事药品、医疗器械传递、沟通、反馈的专业人员。医药代表来院工作开展主要是学术推广、技术咨询,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和使用器械,收集、反馈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情况、不良反应信息等。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销售药品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,不得参与商业目的统方,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行贿。
二、备案登记
医药代表来院开展工作实施备案登记管理。医药代表首次来院前需填写《玲珑英诚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》,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、授权证书等资料,经医院党群办核准后发放统一制作的工作证,无证医药代表一律不准在我院开展业务工作。医药代表首次来院直接访问科室的,科室有权拒绝接待,并负责将其引导至医院党群办备案登记。已经在院开展工作的医药代表需补充相关材料,登记备案,核准后方可继续开展工作。
医院鼓励医药代表坚持学术本位,来院开展学术会议、讲座,宣讲推广新药及新器械。活动举办前由医药代表电话通知党群办报备,党群办联合医务部、设备处等科室视情况安排旁听。
三、监督管理
医药代表要坚持学术本位,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干扰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。党群办将联合医务部、护理部、办公室、人事处等部门定期开展内部巡查及技防监控。若发现医药代表在院内违规活动的,医院将暂停与其业务合作3至12个月;违反法律法规的,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医院职工违规与医药代表私自沟通、协助统方、收受回扣、参与请吃的,医院将按照《玲珑英诚医院医德考评实施办法》《玲珑英诚医院奖惩管理制度》等给予严肃处理,严重者予以辞退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本办法自签批之日起执行。